第一条

有效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