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