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