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法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