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法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