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