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四)其他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