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七条有效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公开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