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