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