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慈善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