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在国家和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范围内,向社会力量购买以下公共文化服务: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