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在国家和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范围内,向社会力量购买以下公共文化服务:(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其他有关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