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方式,探索通过将直接补助改为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方面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镇村经济发展关联度高的财政支持项目相关股权和收益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权或者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资源统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和用水、用电、用气、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以及公共服务、村级组织运转,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