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中以工代赈等适宜的项目,依法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设立的市场主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市场主体优先实施的项目范围和具体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