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修改工作应当坚持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发扬民主,坚持正确价值引领,坚持立足实际、突出本村(居)特点,坚持务实管用、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指导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