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了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