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