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