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公示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采砂现场设立采砂许可公示牌,标明发证单位、许可证号、被许可人、采砂范围、采砂期限、开采量、作业方式,以及现场监管人员名单和受理举报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