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采砂设备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

(四)开采作业方式、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总量;

(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平整、清理方案;

(六)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