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条有效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二)营业执照;(三)采砂设备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四)开采作业方式、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总量;(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平整、清理方案;(六)规范开采的承诺书。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