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采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时;

(四)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