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四条有效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三)采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时;(四)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