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收费项目、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定价权限核定,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