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收费项目、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定价权限核定,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