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

鼓励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方志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加强馆际交流,通过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等方式,促进协作共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