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邮政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各区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
依据城乡规划建成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