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