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经营集邮票品、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