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的,由海珠湿地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由海珠湿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