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