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