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五章 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海珠湿地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实施永久性保护,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减少湿地面积、不得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