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海珠湿地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实施永久性保护,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减少湿地面积、不得降低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