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制定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并报该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该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补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负责审核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