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农业、海洋、旅游等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变更,确需修改、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