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生态公益林事业发展的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认种认养、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