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单位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管护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