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经营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