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收运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