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