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废弃食用油脂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四)餐饮垃圾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置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自行处置;
(五)厨余垃圾以及集贸市场、超市的有机易腐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自行处置;
(六)其他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前款规定的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