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