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修改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站场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