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