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