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厢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突发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安全事故时,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并且及时、如实向交通、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