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等区和跨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招标。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招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