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有关营业证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到举报后不受理、核实、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不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情况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