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