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的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应当明确使用期限,但本条例实施前批准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延期。临时建设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