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但外立面整饰、危房原址重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放线后组织验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