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不小于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为最小范围进行方案论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