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