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据《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