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一)剑川古城;(二)沙溪古镇;(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大理风景名胜区中石宝山风景名胜区,剑湖风景名胜区。名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