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剑川古城;

(二)沙溪古镇;

(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大理风景名胜区中石宝山风景名胜区,剑湖风景名胜区。

名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